(2014)江海法执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曾丽群与黄健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群,黄健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执字第577-2号申请执行人:曾丽群,女。被执行人:黄健铭,男。申请执行人曾丽群与被执行人黄健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5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吕秀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员李妙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