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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支方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支方,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蔡支方,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4964-8。负责人吴树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世海,该公司法制科法制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蔡支方诉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烟草彭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小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支方,被告中国烟草彭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世海、肖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支方诉称:原告于1989年4月进入被告中国烟草彭水分公司工作,2002年11月,公司以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难裁员,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但没有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多年来,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就经济补偿与公司交涉,始终未取得效果。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以本人工作年限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企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经济补偿。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中国烟草彭水分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52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⒈渝彭劳人仲不字(2015)第9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其劳动争议已经仲裁前置程序。被告中国烟草彭水分公司辩称:其一、原告蔡支方原系公司一年一订临时合同工,2002年烟叶收购期间为石盘烟草点实物负责人。2002年烤烟收购工作中,被告蔡支方利用工作之便降低国标、提级收购,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以辞退处理。其二、原告蔡支方被公司辞退后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现在主张经济补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人民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中国烟草彭水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⑴《关于蔡支方违纪收购烟叶予以辞退处理的决定(彭烟司(2002)133号)》;拟证明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辞退决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支方自述于1989年4月到被告中国烟草彭水分公司工作,被告则表示由于以前档案资料不完善,部分员工的入职时间无档案可查,从公司辞退原告蔡支方的行文记载,可确定原告蔡支方系一年一订农民合同工。2002年12月23日,被告中国烟草彭水分公司作出《关于蔡支方违纪收购烟叶予以辞退处理的决定(彭烟司(2002)133号)》,决定记载:2002年烤烟收购工作中,蔡支方利用工作之便降低国标、提级收购烟叶,共收购烟叶124213.5公斤,调县库二次质检担平损失52.00元,严重违反劳动法第25条和公司关于2002年烤烟收购管理考核办法之规定,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请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蔡支方辞退处理。原告蔡支方当庭表示,对被辞退处理的事实无异议。这么多年来,一直找不到工作,挣不到钱,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公司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自离开公司后,于2014年上半年首次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2015年2月10日,原告蔡支方就经济补偿向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被告一致同意把原告蔡支方被辞退离开公司之日推定为2002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原告蔡支方在2002年烤烟收购工作中,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被公司作出辞退处理,无论适用当时的法律,还是适用现行法律,被告都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蔡支方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不再就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作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支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蔡支方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蔡支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10元。递交上诉状后期满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批准同意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