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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玉坤与长春市金宇建泰压型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坤,长春市金宇建泰压型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坤,男,汉族。被执行人长春市金宇建泰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坤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金宇建泰压型板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执行证书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吉长忠诚证执字第9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