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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龙天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龙天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11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何恺鹏,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关怡钧,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被告:龙天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天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