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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龚章云与柯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章云,柯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城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龚章云。委托代理人龚胜勇,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柯琪。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章云诉被告柯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章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章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00元,由原告龚章云承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红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