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宏伟节能变压器厂与哈尔滨龙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宏伟节能变压器厂,哈尔滨龙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宏伟节能变压器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龙化路宏伟校。法定代表人方文革,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龙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13号3楼。法定代表人李广树,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宏伟节能变压器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