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催字第1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催字第14307号申请人北京京维永诚空调制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仇庄村村委会西侧办公室2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庆,女,1990年1月1日出生。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XXX、票面金额22000元、签发日期2015年1月8日、出票人北京住邦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未填的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庆芬代理审判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