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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力宝金属有限公司与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力宝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界首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力宝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生活广场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坤,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付定,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力宝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上诉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尚欠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陈少君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尤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