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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知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泉州市汇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施宣平(系泉州市丰泽区泉秀粤华不锈钢型材经销部业主)、陈燕英(系汕头市龙湖区汇久不锈钢商行业主)与广东粤华不锈钢型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汇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施宣平,陈燕英,广东粤华不锈钢型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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