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后,剩余由75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