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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后,剩余由75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