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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亢永华与赵平妮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永华,赵平妮,王僧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亢永华,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赵平妮,女,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王僧林,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永华诉被告赵平妮、王僧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永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亢永华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利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