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三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素静诉被告李广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427号原告陆某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