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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三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素静诉被告李广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427号原告陆某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