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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郑泽君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单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君,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单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7-2号原告:郑泽君,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俊,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黄裕辉,总经理。被告:单锋,男,1979年2月8日出生。原告郑泽君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单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