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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与凤阳县浙安硅材料有限公司、聂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凤阳县浙安硅材料有限公司,聂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组织机构代码66142255-0.法定代表人:严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浙安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正楼,总经理。被告:聂鑫,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浙安硅材料有限公司、聂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世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宗欣、人民陪审员李文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傅世章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蕴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