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启尧与成都市众一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尧,成都市众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周启尧。委托代理人肖雄,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世君,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众一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永顺村*组。法定代表人黄跃武,经理。原告周启尧与被告成都市众一养殖有限公司(下称众一公司)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启尧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雄、胡世君,被告众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跃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启尧诉称,2009年5月中旬,被告众一公司大肆宣传养殖海狸鼠的经济效益。原告以每只1188元的价格,分5次从被告处购买海狸鼠种鼠145只(其中母鼠122只,公鼠23只),被告赠送公鼠1只,原告共投资172260元。海狸鼠种鼠由被告统一饲养、经营,收益按比例分配。被告承诺1只海狸鼠母鼠三年繁殖400只左右,除去相关费用后,每只利润40元,原告购买的种鼠五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达288万元以上,但被告仅按原告购买价格的22%支付年收益。考虑被告5年来对养殖的付出,原告酌情要求被告支付收益88万元。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经营海狸鼠的收益88万元;从2015年起,每年12月底前向原告支付当年应得的收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众一公司辩称,被告拟与原告等人共同投资成立众一公司的成都分公司,被告收到原告交纳的投资款后,为成立分公司租赁了土地,拆除了房屋,后因政策原因未能办理土地建设许可证,加之投资人内部发生矛盾,分公司至今未能成立,但被告仍按原告投资款的22%向原告支付年息。现原告起诉被告,被告要求原告撤走资金,被告不再向其支付年息。被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众一公司的主业为海狸鼠养殖,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8日。为扩大经营,被告拟成立成都分公司,被告对外进行了加盟海狸产业的宣传,宣传单载明“据测算,投资1种母的股本,3年全家族繁殖商品可达400只左右,除去所有费用,每只利润按40元计算,可增值股本20倍左右”。2009年5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自愿购买成都分公司股权20股加1股公司送股,每股1188元,共计23760元。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将钱交被告统一保管,筹建完毕交与分公司管理。在3个月筹集期内,被告给予原告年息6%的经济补偿;在3至6个月筹集期内,补偿年息为10%;在6至9个月筹集期内,补偿年息为15%;在9至12个月筹集期内,补偿年息为22%。协议第三条约定:筹集完毕即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被告承诺分公司从注册成立经营一年,若每种本投入低于30%利益的,被告补助到30%的利益基础。2009年6月5日及同年6月14日、7月2日、12月25日,原告再次分别投资23760元、47520元、23760元、53460元。原告5次合计投资172260元。至本案判决前,众一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成立。被告按照原告投资款的22%,向原告逐年支付了年补偿金至2014年底。庭审中,法庭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本案纠纷应为有关投资收益的合同纠纷,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法庭释明予以认可。被告在答辩中要求原告撤回投资并同意退还其全部投资款,但原告未予同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协议书、海狸鼠宣传单、海狸鼠养殖宣传的视听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启尧与被告众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纳投资款是为筹建成都分公司,并预期获得成都分公司的经营收益。因成都分公司未成立,故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收益不能实现。原告以被告宣传单记载的测算收益计算实际收益,因宣传单仅具有要约邀请性质,有关收益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无体现,故对原告的诉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启尧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周启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