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申鹏程、宋婕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鹏程,宋婕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实,法律顾问。被告:申鹏程,男,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宋婕媛,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鹏程、宋婕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婕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婕媛的起诉。审 判 长 张伟宏审 判 员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