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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商初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兴荣、张红飞与张红飞、张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荣,张红飞,张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第241号原告:张兴荣。被告:张红飞。被告:张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荣与被告张红飞、张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兴荣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