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商初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兴荣、张红飞与张红飞、张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荣,张红飞,张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第241号原告:张兴荣。被告:张红飞。被告:张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荣与被告张红飞、张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兴荣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