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洪与梁绍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梁绍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78号原告:周洪,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绍锋,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周洪诉被告梁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竹梅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绍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洪以被告梁绍锋向其借款1100元不予清偿为由,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绍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周洪主张被告梁绍锋向其借款1100元的事实,有被告梁绍锋向其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鉴于被告梁绍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原告周洪的陈述及证据,借款是被告梁绍锋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梁绍锋未依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周洪主张其清偿借款110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绍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绍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洪清偿借款1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绍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竹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钻冰石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