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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陈立成、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陈立成,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逸全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成诚化学工程有限公司,项建平,沈仲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代表人:赵峰。被执行人:陈立成。被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被执行人:慈溪逸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建新。被执行人:慈溪市成诚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成。被执行人:项建平,农民。被执行人:沈仲荣。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陈立成、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逸全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成诚化学工程有限公司、项建平、沈仲荣(2014)甬慈商初字第188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7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