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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蔡则军与戚春民、匡家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则军,戚春民,匡家群,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蔡则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陆敬彬,居民。被告戚春民,居民。被告匡家群,居民。被告周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则军与被告戚春民、匡家群、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则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春民、匡家群、周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则军撤回对被告戚春民、匡家群、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蔡则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