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肖斌武、姜小菊,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