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邵佳维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佳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6412号原告邵佳维,居民。法定代理人任静,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坚,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宏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霞、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佳维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佳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佳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佳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佳维负担。审 判 长 龚书明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