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传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李传秀。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17号。负责人刘加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赔偿李传秀87081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蔡顺英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宗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