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复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长福、耿勇与杨长福抵押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福,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复字第0004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杨长福。申请执行人耿勇。申请复议人杨长福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茅箭法院)(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茅箭法院在执行耿勇与杨长福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拟拍卖。2012年1月9日,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公司对上述房产作出价值评估,总价值243.91万元,因杨长福对本案提起再审,案件中止执行。2014年3月7日,茅箭法院恢复执行后又委托十堰市德高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估价,总价值496.3536万元,对此耿勇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评估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评估结论没有根据,要求重新评估。茅箭法院审查后作出(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认定:十堰市德高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时,仅有一名估价师到现场进行勘察,程序严重违法,且评估结论依据明显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对上述房产重新评估。杨长福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茅箭法院作出对涉案房屋重新进行价值评估的执行裁定,缺乏法律依据。认定十堰德高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结论依据明显不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申请复议人与耿勇只有7.4万元的欠款,判决书竟然判决偿还200余万元,本人正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茅箭法院应当对本案中止执行。本院认为,两家均具有涉案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估价机构,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没有出现较大变动的时段内,对同一房产价值作出了差额悬殊的评估结论,当事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价值,应当准许。茅箭法院审查后,裁定对拟执行的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便准确、合理地确定拍卖底价,其适用法律适当,处理结果正确。杨长福申请复议的理由因与法律规定相悖而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长福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园,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过程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