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蔡存存与蔡孟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存存,蔡孟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665号原告:蔡存存。被告:蔡孟春。原告蔡存存诉被告蔡孟春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蔡存存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存存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孟春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存存撤回对被告蔡孟春起诉。审 判 长 马艳萍代理审判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朱丽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力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