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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蔡存存与蔡孟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存存,蔡孟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665号原告:蔡存存。被告:蔡孟春。原告蔡存存诉被告蔡孟春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蔡存存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存存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孟春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存存撤回对被告蔡孟春起诉。审 判 长  马艳萍代理审判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朱丽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力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