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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庆合与杨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合,杨爱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郭庆合,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杨爱萍,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合与被告杨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郭庆合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宁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