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庆合与杨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合,杨爱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郭庆合,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杨爱萍,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合与被告杨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郭庆合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宁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