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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新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爱,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上诉人李新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居住,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承包���营合同》履行地位于郑州市经八路11号院,即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依法对办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