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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友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彭国清与王艳平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清,王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友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彭国清,男,38岁。被执行人王艳平,女,37岁。本院在执行彭国清申请执行王艳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国清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艳平账户存款13900.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艳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