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锡林与沈建群、蒋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锡林,沈建群,蒋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锡林。委托代理人魏文,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园,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建群,现下落不明。被告蒋南英,现下落不明。原告刘锡林与被告沈建群、蒋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锡林的委托代理人魏文、张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建群、蒋南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锡林诉称:沈建群向他购买装潢材料结欠货款27180元。因该欠款发生在沈建群与蒋南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沈建群、蒋南英立即支付货款271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沈建群、蒋南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因装潢材料买卖关系,被告沈建群于2013年1月28日出具欠条,载明欠刘锡林32380元,已还11000元;2013年3月2日,沈建群又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刘锡林材料款5800元。后因催要无着,沈建群于2014年10月16日诉来本院。另查明:沈建群与蒋南英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欠条、婚姻登记材料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锡林与被告沈建群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沈建群欠款依据充分,且该欠款发生在沈建群与被告蒋南英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沈建群与蒋南英共同偿还。刘锡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建群、蒋南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锡林支付货款27180元。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8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公告费200元,由沈建群、蒋南英负担。沈建群、蒋南英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刘锡林垫付,沈建群、蒋南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刘锡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瑛人民陪审员 张尧君人民陪审员 沈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