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华新与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新,王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华新,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艳辉,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华新诉被告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华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华新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