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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华新与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新,王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华新,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艳辉,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华新诉被告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华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华新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