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永伟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伟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伟,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2012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6000元。2012年8月17日被投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以白检综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翼、代理检察员徐培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期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陆军,因完不成劳动任务等原因,被张永伟多次用钢尺、皮夹等物品殴打。二、2014年夏、秋季的一天,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张飞认为张永伟分配给其的劳动任务较多,表示无法完成,张永伟不满,用膝盖顶张飞的下身。三、2014年8月份的一天,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徐二伟因扎钱包时针线走歪,张永伟将其跺倒在地,拳打脚踢。四、2014年7、8月份,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李小龙因劳动产品质量不过关,被张永伟打耳光、脚踢、鞭抽。五、2014年9月份的一天,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周广清,在劳动过程中与张永伟发生争执,张永伟对其拳打脚踢。六、2014年10月份,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罪犯吴为认为张永伟分配给其的劳动任务较多,表示无法完成,二人发生争执;罪犯王春雪上前解劝,张永伟对吴为、王春雪二人进行殴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伟在服刑期间殴打被监管人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伟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解自己是因为协助管理生产劳动而与其他罪犯发生矛盾争执,指控的事实部分包括引发争执的原因及殴打方式等细节事实有出入。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期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陆军,因完不成劳动任务等原因,被张永伟多次用钢尺、皮夹等物品殴打。张永伟辩解系对陆军的惩戒、教育。二、2014年夏、秋季的一天,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张飞认为张永伟分配给其的劳动任务较多,表示无法完成,张永伟不满,用膝盖顶张飞的下身,致张飞倒地。张永伟辩解系制止张飞抽烟,属无意顶到张飞的裆部。三、2014年8月份的一天,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徐二伟因扎钱包时针线走歪,张永伟将其跺倒在地,拳打脚踢。张永伟辩解系徐二伟故意将产品质量做坏,双方互殴,同时抱摔倒地。四、2014年7、8月份,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李小龙因劳动产品质量不过关,被张永伟打耳光、脚踢、鞭抽。张永伟辩解只打了面部,未用鞭抽。五、2014年9月份的一天,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五队罪犯周广清,在劳动过程中与张永伟发生争执,张永伟对其拳打脚踢。张永伟辩解系双方互殴。六、2014年10月份,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内设二监区罪犯吴为认为张永伟分配给其的劳动任务较多,表示无法完成,二人发生争执;罪犯王春雪上前解劝,张永伟对吴为、王春雪二人进行殴打。张永伟辩解未打王春雪,而是王春雪打了他。另查明:被告人张永伟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6000元。2012年8月17日被投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本案立案时,尚有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零十一日未执行(并处罚金66000元已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永伟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陆军、张飞、徐二伟、李小龙、周广清、吴为、王春雪等人发生过矛盾,打过吴为、张飞、陆军、周广清、徐二伟、王春雪、李小龙;2、被害人陆军等人的陈述与证人徐二伟等人的证言一致证实:发生打架的原因、过程等;3、《罪犯行政处罚扣除累积分审批表》证实:张永伟因生产劳动打了罪犯吴为,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处分,扣除累积分30分;。3、《狱内案件立案表》、《罪犯综合信息表》、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等综合证据与上述证据吻合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伟在服刑期间多人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永伟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为了生产劳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伟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为维护监管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零十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愿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