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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健数码针纺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双玫瑰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宝鸡市金健数码针纺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双玫瑰服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健数码针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孔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长安,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被执行人宝鸡市双玫瑰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巨福东路。法定代表人杜增科,任该公司总经理。宝鸡市金健数码针纺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双玫瑰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56672元,承担利息20401.92元(利率按24﹪计算,截止2015年3月30日)承担诉讼费887元,执行费763元,共计78723.9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严格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