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564号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季远萍,经理。委托代理人盖晓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林金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XX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辽宁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谭映红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