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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与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相勇。委托代理人李刚。被执行人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令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相关银行),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案件执行线索,该案短时间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