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与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相勇。委托代理人李刚。被执行人青岛宜发家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令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相关银行),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案件执行线索,该案短时间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