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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宏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斯红、冯才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宏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夏斯红,冯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934号原告丰宁宏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68276480-0法定代表人王福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委托代理人黄大伟被告夏斯红被告冯才原告丰宁宏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斯红、冯才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永刚、黄大伟、被告夏斯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夏斯红于2014年3月16日由冯才担保在丰宁宏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4.67‰,期限46天。利息综合费给付至2015年1月8日。剩余的本金100万元及所产生的息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请求被告夏斯红偿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所产生综合费、利息;要求被告冯才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夏斯红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冯才的连带担保事实认可,只是现在没钱偿还。被告冯才未答辩。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表一份;2、当票一份;3、担保借款一份;4、保证担保承诺书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斯红于2014年3月16日由冯才担保在丰宁宏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4.67‰,约定了借款期限46天,利息综合费给付至2015年1月8日。剩余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未付。2015年4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夏斯红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按约定产生的息费、罚息,被告冯才按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丰宁宏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斯红、冯才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及担保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夏斯红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原告请求被告冯才连带偿还欠款,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息费,因合同约定的息费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所以对原告的主张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斯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丰宁宏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沈审判员 扈广洲审判员 邹凤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云霄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