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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4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林某某,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