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4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林某某,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