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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清来、冯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清来,冯华惠,林峰,张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选中。委托代理人程立新,该联社经理,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茂林,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赵清来。被告冯华惠。被告林峰。被告张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清来、冯华惠、林峰、张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28元,减半收取即21,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14元,由原告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徐迎风审 判 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郑国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邱露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