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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