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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志良、王志冬与申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良,王志冬,申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王志良。原告王志冬。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文雅、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林,个体运输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迁安镇阜安大路东侧2617号。代表人尚立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良、王志冬诉被告申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良、原告王志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王志良、原告王志冬共同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剑飞共2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