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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某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刘继霞以位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0136**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刘继霞以位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0136**号)依法应予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继霞名下的位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郑某乙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刘进华人民陪审员  徐胜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