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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韦生华与磨亮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韦生华。被执行人:磨亮东。本院在执行韦生华申请执行磨亮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磨亮东偿还部分欠款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