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韦生华与磨亮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韦生华。被执行人:磨亮东。本院在执行韦生华申请执行磨亮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磨亮东偿还部分欠款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