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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邵晓春诉马修%U2022李%U2022本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春,马修·李·本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邵晓春,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马修·李·本奇(英文名MATTHEWLEEBUNCH),男,住美国休斯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晓春诉被告马修·李·本奇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日原告邵晓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修·李·本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晓春撤回对被告马修·李·本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权湖顺审 判 员  刘冬蕊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