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邵晓春诉马修%U2022李%U2022本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春,马修·李·本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邵晓春,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马修·李·本奇(英文名MATTHEWLEEBUNCH),男,住美国休斯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晓春诉被告马修·李·本奇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日原告邵晓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修·李·本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晓春撤回对被告马修·李·本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权湖顺审 判 员 刘冬蕊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