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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理人陈丽琴,经理。被申请人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理人顾珊红,经理。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财产保全担保人陈丽琴、丁玉明所有的位于江安县营业用房一间;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陈丽琴、丁玉明所有的位于江安县营业用房一间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