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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2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荣标与杭州翰雪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标,杭州翰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838-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标,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杭州翰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803室。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标与被执行人杭州翰雪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翰雪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款500元。截止2015年6月1日,被执行人杭州翰雪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荣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翰雪服饰有限公司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83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标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翰雪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