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小芳与张新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芳,张新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号申请人李小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九,农民。被执行人张新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小芳与被执行人张新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新业患有肺癌正在治疗期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