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呼如军与张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如军,张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呼如军,农民。被告张���亮,成年,农民,山东省庆云县严武乡姜屯村。本院在审理呼如军诉张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如军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呼如军承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维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