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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呼如军与张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如军,张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呼如军,农民。被告张���亮,成年,农民,山东省庆云县严武乡姜屯村。本院在审理呼如军诉张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如军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呼如军承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维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