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夏腊生与句容市边城镇继平汽车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腊生,句容市边城镇继平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夏腊生。被告句容市边城镇继平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小衣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腊生诉被告句容市边城镇继平汽车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