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讲理与杨展社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讲理,杨展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姜讲理,男,195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展社,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姜讲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展社给付案件款514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展社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