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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顺德尼诗化妆品厂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顺德-执行裁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市尼诗化妆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80号申请人佛山市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华。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x。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被执行人顺德市尼诗化妆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x区。法定代表人刘韶邦。本院在执行(2001)顺法执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顺德市尼诗化妆品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其后,申请人佛山市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丰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丰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尤惠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