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樟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黄德斌,福州市台江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甲,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鄢振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及代理人诉称:198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1994年6月30日在永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6月12日生育女儿郑某乙,现就读于永泰县某某小学六年级。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但是,自2007年5月开始被告经常与单位的不同售票员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生活及工作都受到极大伤害,原告为了家庭一再忍让,而被告却更加有恃无恐。2013年10月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单位永泰县闽运公司客车售票员范某发生婚外情,经常在外与范某鬼混,至次日凌晨才回家。原、被告经常为此事争吵,导致双方关系严重恶化。2015年3月21日0点20分许,被告酒后回家,突然从厨房中拿出一把刀,没说几句话,就把刀扔向原告,幸亏原告及时躲避,才免受伤害。事后,原告向110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对被告进行了教育。此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边工作,边照顾家庭,悉心照顾女儿。被告没有过问原告及女儿生活情况,也没有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即使女儿生病也不回家。前段时间,女儿主动通过短信联系被告,被告居然回复说:“你忘了爸爸吧”。被告不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鉴于女儿郑某乙长期随原告生活,且女儿也同意在父母离婚后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离婚后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长期与第三者保持婚外情,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其过错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为惩戒有过错的被告,保护无过错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1989年间,原、被告认识后经自由恋爱,于1994年6月30日在永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6月12日,双方生育女儿郑某乙,现就读于永泰县某某小学六年级。事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引起夫妻不和。2015年3月21日0点20分许,因被告持刀威胁原告,某某派出所接原告报警后出警处理。上述案件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户主为郑某甲的户口本、被告郑某甲持有的结婚证、永泰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予以证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备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合原告及代理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上案件事实。2015年4月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间长并生育一女儿,婚姻基础良好,现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引起夫妻不和。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相互信任、互相关心、照顾、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女儿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鍠 来自: